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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产与体系

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怎样办理?

先明确产品与生产主体

境内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,应按规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办理生产备案,并具备与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条件。产品备案与生产备案需要分别核对,不能把一个产品备案编号当作生产手续。

按办理要求准备资料

  • 确认实际生产主体、地址、产品类别和生产范围。
  • 按所在地办理要求整理主体证明、产品备案信息,以及人员、场地、设备、检验和质量管理相关资料。
  • 采用委托生产方式的,还需核对委托关系和质量协议等适用材料。
  • 提交前检查资料与现场一致,取得备案信息后再次核对各项内容。

备案后的工作

备案完成后仍应持续运行质量体系,执行检验和放行管理。生产地址、产品或其他条件变化时,应评估相应手续和技术确认要求。办理清单、系统字段及提交形式以适用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。

哪些情况可以和产品备案一并办理

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明确:第一类产品备案人自行生产的,可以在办理产品备案时一并办理生产备案。仅是两项手续可以一并办理,仍需提供相应生产条件材料。产品备案人委托他人生产时,不能套用这一自行生产的情形,应分别核对受托方的生产备案和委托资料。

备案后检查与信息变化的时间

第二十二条规定,备案部门在生产备案后3个月内对提交资料及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开展现场检查。企业取得备案编号后,就应按真实生产安排运行体系并保存记录。第二十三条规定,生产备案表内容变化时,应在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化说明和证明文件;必要时,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核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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