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产与体系
委托医疗器械生产,注册人还需要管哪些事?
更新日期:2026-09-06
委托前,先完成受托方评价
委托生产前,注册人、备案人应核对受托方资质、实际生产和检验能力、质量体系及风险管理能力。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七条要求保留评估和定期审核工作;对注册人委托生产,还应按2024年第38号公告查阅受托方信用情况和公开监管信息。
质量协议要对应到可执行文件
- 技术转移:列明产品版本、材料、工艺、检验方法、试生产及验证安排,确定双方验收人员。
- 日常监督:约定供应商审核、记录提供方式、检查安排以及异常和变更的报告渠道。
- 变化处理:材料、工艺、设备或供应商变化时,先评估产品影响,再安排验证和适用手续。
- 协议复核:2024年第38号公告要求注册人与受托企业每年评审质量协议,核对协议、管理文件和实际生产是否一致。
两类放行分别留下证据
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八条区分生产放行与上市放行:受托企业按生产放行程序审核生产、检验情况;注册人、备案人按上市放行程序审核相应记录。上市放行不得交由受托生产企业代办。对注册人委托生产,2024年第38号公告进一步明确,注册人应审核受托方生产放行文件,并由授权人员签字后上市。
监督是否有效,要看实际批次
可以抽取一批产品,核对技术转移版本、生产检验记录、偏差处理、受托方放行文件和注册人上市放行记录是否相互对应。只签加工合同、只保存检验结果或只保留付款单,都不足以说明质量协议已经执行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