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员职责
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定:生产与质量岗位为何要分开
更新日期:2026-09-06
第九条明确两位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
《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》第九条规定,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与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。企业应把生产与质量职责分别落实到人员,组织架构图和任命书不能与实际工作不一致。
岗位独立要有实际权限支持
岗位分开还应体现为实际权限与履职。质量人员需要有能力识别风险、组织调查并提出控制措施;生产进度和交付目标不能替代对产品是否满足要求的独立判断。
核对任命、权限与审批记录
可从组织架构、任命文件、岗位职责和批准权限表逐项检查,再抽查实际记录是否按分工执行。发现同一人员审批自己负责的生产结果时,应分析冲突并调整流程和人员安排。
管理者代表兼任质量负责人,适用的是另一项安排
同一条允许规模较小生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,由管理者代表兼任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。管理者代表不是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;允许这两个岗位兼任,并未免除生产、质量部门负责人分开的要求。还应核对任职条件、授权和在职在岗履职情况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