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类医疗器械备案需要准备哪些资料?
更新日期:2026-11-01
先按第62号公告整理提交目录
确认产品属于第一类后,按照2022年第62号公告附件1准备产品备案资料。下列分组用于整理工作,正式提交时应对应公告目录和办理系统的栏目。
产品资料:信息、检验和说明书对应同一版本
- 填写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,核对产品名称、型号规格、结构组成、预期用途和分类依据。
- 编制产品技术要求,提供具有典型性的产品全性能自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。
- 在检验报告后附产品实物照片,包括去除内外包装后的样品和内外包装实样;多个型号规格时提供典型产品照片。
- 准备产品说明书及最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,名称、用途、型号和性能与其他备案文件保持一致。
主体和制造资料:按实际生产安排准备
- 关联文件:境内备案人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;委托生产时增加受托企业资格文件、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。
- 生产制造信息:说明生产过程和关键工艺;有多个研制、生产场地时分别说明。委托生产的,列明受托企业名称、住所和生产地址。
- 符合性声明:说明符合备案要求、产品分类依据、适用标准及资料真实性。
- 进口产品还需境外备案人资格、境外上市情况和境内代理等文件,并核对原文、译本、签章及公证要求。
风险管理资料留存,临床评价资料不再提交
第62号公告修订说明明确:风险管理资料由备案人保存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,不再提交;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不需提交临床评价资料。不要继续沿用2014版提交清单。留存资料仍要真实、可追溯,并能支持产品安全有效。
提交前再查一遍实物和文件
拿实际样品核对照片、技术要求、报告、说明书和制造信息,重点检查型号是否漏项、用途是否超出分类范围,以及报告能否覆盖拟备案产品。生产备案是生产活动的手续,也要按实际安排一并准备。
检验报告能不能用,先看四件事
一类备案提交的检验报告,形式上是自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,但受理端看的是它能不能支持拟备案的产品。四项逐条核。
- 覆盖范围:报告检的项目是否覆盖产品技术要求的全部性能指标,有没有只做了一半
- 典型性:多型号时报告样品是否属于结构最复杂、功能最全的型号,未覆盖型号有没有差异说明
- 出具主体:自检的需要具备相应检验能力并保留原始记录;委托检验的看机构承检范围是否包含这些项目
- 版本对应:报告对应的产品状态、技术要求版本和引用标准版本,是否与本次提交的一致
需要说明的是,一类备案的检验报告要求各地受理口径存在差异,具体以受理部门公布的资料清单为准。标准刚换版的,要确认报告引用的还是现行有效版本。
备案表最容易填错的三处
备案表填错通常不是不会填,而是几处信息之间没有对齐。
- 名称与分类编码:名称直接从分类目录的品名举例里取,编码按现行分类目录对应条目填写,两者不能各写各的
- 型号规格与结构组成:与技术要求和说明书保持同一表述,不写“等”“系列”这类含糊词,也不写宣传性描述
- 分类依据栏:写清目录条目名称和编码,不写“参照同类产品”“据经验判断”
另有一处常被忽略:关联文件里的营业执照信息,应当与企业当前登记状态一致。企业名称、住所刚变更过而文件未同步的,会与备案表对不上。
产品备案和生产备案是两件手续
一类产品走两条线:产品备案解决“这个产品能不能上市”,生产备案解决“你在什么地方、按什么条件生产”。两条线都办完才具备合法生产销售的条件。
- 自行生产:先完成产品备案,再办理生产备案,取得生产备案凭证后方可组织生产
- 委托生产:受托方应具备相应生产范围并办理受托生产备案,双方签订质量协议,明确设计转移、放行和质量责任
- 跨省委托:两地的办理要求和衔接方式不同,需提前确认由哪一方发起、资料如何互认
只做产品备案、未办生产备案就组织生产的,属于未取得生产资质从事生产,与产品是否已经备案是两回事。委托生产的具体控制要求见委托生产的体系衔接要求。
